(2015)港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立兰与邵丛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兰,邵丛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刘立兰。被告邵丛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兰诉被告邵丛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立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立兰撤回对被告邵丛仁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