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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立兰与邵丛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兰,邵丛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刘立兰。被告邵丛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兰诉被告邵丛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立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立兰撤回对被告邵丛仁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