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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力与上海金采邑贸易有限公司、陈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力,陈英,上海金采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林力,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陈英,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上海金采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林力与被告陈英、上海金采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英、上海金采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XXXXXXXX.38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累累,其房产设有大量抵押权且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银行亦无存款,也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负债累累,其房产设有大量抵押权且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银行亦无存款,也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