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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高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与被告杨东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高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陈甲,男,汉族,兰州市人,居民。被告杨甲,男,汉族,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杨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赵鑫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