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鹏诉张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13号原告:张鹏,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士民,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张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