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田乃玲与田乃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75号原告:田乃玲,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田乃付,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乃玲诉被告田乃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乃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乃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乃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乃玲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