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即位于五里乡雉鸡村的房屋在陈某使用期间于2015年8月19日凌晨4时发生火灾,全部烧毁。因此,陈某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