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艾诗峰、陈孝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艾诗峰,陈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艾诗峰。被执行人陈孝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艾诗峰、陈孝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艾诗峰在银行有存款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诗峰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39,018元至崇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账号17-705201040000947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