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军。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