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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军。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