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4号原告宗某。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向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宗某的民事诉状及其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确认的地址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电话等联系方式,本院无法正常联系到原告,应视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某负担。审判长 卢爱林审判员 倪 明审判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欧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