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刚与谢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刚,谢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637号原告:叶刚。委托代理人:王松。被告:谢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刚诉被告谢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惠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刚撤回对被告谢惠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叶刚负担。审 判 长 俞 翔代理审判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