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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刚与谢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刚,谢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637号原告:叶刚。委托代理人:王松。被告:谢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刚诉被告谢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惠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刚撤回对被告谢惠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叶刚负担。审 判 长 俞 翔代理审判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