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武与刘邦启、刘邦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武,刘邦启,刘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韩武,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刘邦启,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刘邦朝,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诉讼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韩武的申请,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邦启所有的位于泗县刘圩镇刘圩街泗找公路北段西侧的两间两层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邦启、刘邦朝已履行了法律的规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邦启所有的位于泗县刘圩镇刘圩街泗找公路北段西侧的两间两层房屋(房产权证号:00××7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金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