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亳执字第0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康雷与王彪、邢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雷,王彪,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048-5号申请执行人:康雷。被执行人:王彪。被执行人:邢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亳执字第000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邢艳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社区住宅用房(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00707511号),查封期限二年。因被执行人王彪、邢艳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该处住宅用房进行拍卖,流拍后由申请执行人康雷抵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艳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社区住宅用房(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xxxxx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