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夏正勇、郭友强与郭友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车商渠道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勇,郭友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车商渠道二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675号原告:夏正勇。被告:郭友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车商渠道二部。负责人:席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正勇诉被告郭友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车商渠道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正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夏正勇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