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国玲与邓伟、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玲,邓伟,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46号原告李国玲。被告邓伟。被告刘云。原告李国玲与被告邓伟、被告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国玲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云、被告邓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玲撤回对被告刘云、被告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后为650元,由原告李国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