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扈晓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晓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扈晓龙,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2007年10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15年7月3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扈晓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扈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扈晓龙到大武口区万商一楼万商金店内,以购买戒指为名让被害人林某某将店内的一枚重18.44克的黄金戒指拿给其看,并趁被害人林某某给其倒水时携黄金戒指逃离现场,后将盗来的黄金戒指变卖后挥霍。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521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扈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2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扈晓龙系累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扈晓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扈晓龙到大武口区万商一楼万商金店内,以购买戒指为名让被害人林某某将店内的一枚重18.44克的黄金戒指拿给其看,并趁被害人林某某给其倒水时携黄金戒指逃离现场,后将盗来的黄金戒指变卖后挥霍。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5218元。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无自首、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扈晓龙因犯罪被判刑,于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4、收条,证实谢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的情况;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6、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收购被告人扈晓龙黄金戒指的情况;7、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万商金店上班期间,被告人扈晓龙以买戒指为由盗窃黄金戒指的事实经过;8、被告人扈晓龙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以购买黄金戒指为由盗窃黄金戒指的事实经过;9、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组织扈晓龙辨认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2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扈晓龙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扈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李宏清人民陪审员 刘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申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