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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民三终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与刘业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刘业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三终字第00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周可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喜艳,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业述,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沈世刚,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解 芳审判员 王国涛审判员 赵艳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