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石云青与石荣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青,石荣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558号原告石云青。被告石荣山。原告石云青诉被告石荣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云青、被告石荣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云青诉称,我和被告原本是兄弟,两家的房子紧挨着,当时两家共用一个院子,分家时将院子里的两间圈舍分给我。但是石荣山强占我的财产,径自占据了我的一间圈舍。因为初始这两件圈舍的地方归石万青所有,我就找上门去,石万青的妻子最后表态作价300元卖给我,立据为凭。但石荣山一直拒绝返还抢占我的圈舍,为此我上报了村委会,村委会调解无果。现诉至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被告返还侵占我的财产,排除妨害。被告石荣山辩称,我和原告分家30年之久。初始因家中条件差,我们三兄弟都没有安家,我被三河汉坪村石召女招赘女婿,后因琐事离婚返家。门前圈舍的地基原本是石召女家的,即归石万青所有,石万青之妻作价300元卖给我,立据为凭。原告现在谎称该处地基归其所有,是一种严重的财产侵害行为,望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兄弟,双方共用一个院子,并以家庭为单位共同办理了一份土地使用证。后原告在本案所涉案的土地上筑墙修建了一间圈房,并从中隔成两间。随后,双方对涉案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双方各自找到该土地原所有权人石万青,由石万青之妻分别作价300元,卖于二人,各自立据为凭。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财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1、原告的户籍复印件;2、原告提供的分房证明;3、原告提供的卖房地基协议一份;4、物证照片;5、被告提供的卖房地基协议一份;6、被告提供的圈舍契约;7、证人证言;8、原、被告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亲兄弟,双方共用一个院子,并以家庭为单位共同办理了一份土地使用证,理应认为本案涉案地基归二人共同所有。原告虽认为本案涉案地基归其个人所有,但仅凭其提交法庭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对原告提请的要求被告返还其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云青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石云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鹏飞人民陪审员 马新来人民陪审员 徐思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焦博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