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段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刑初字第66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辩护人陈清华,四川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字(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孔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辩护人陈清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窜至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号“SOHO”公寓5楼501室以盗取钥匙、破坏防盗门猫眼的方式将该房门打开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放于房间梳妆台上的一根“爱心”牌女式黄金项链(鉴定价格为1744元)盗走,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挡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挡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被盗金项链缴款凭证,被告人段某某指认作案地点及赃物的照片,作案工具的照片,证人金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成都吉事达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管保证书,成都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ZB-201500199号检测报告书,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鉴(2015)第19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将结合案情实际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雪琪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