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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17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闻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忠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9614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与秦皇岛路交汇,项目名称:长春玖诚·领域的以下房屋予以预查封:第S1幢,0单元,丘(地)号1、房号:127。二、预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