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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正礼诉被告刘亭亭、林富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礼,刘亭亭,林富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杨正礼,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现住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委托代理人文永,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亭亭,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林富贵(系刘亭亭继父),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礼诉被告刘亭亭、林富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礼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礼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杨正礼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