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万立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万立容,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4号。负责人肖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立,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立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铁路车站储运有限公司临街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建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龙。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万立容、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与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就双方之间的鉴定费负担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一、由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该案鉴定费1003元,此款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若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款项,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承担。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存档,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潘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