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XX诉杨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唐XX。被执行人杨XX。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XX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兴琼审判员 文恩才审判员 蒙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