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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XX诉杨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唐XX。被执行人杨XX。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XX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兴琼审判员  文恩才审判员  蒙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