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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顺福与毕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福,毕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622号原告:王顺福,居民。被告:毕乃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守玲,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福诉被告毕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福负担。审 判 长  孙安亮审 判 员  李良杰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