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顺福与毕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福,毕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622号原告:王顺福,居民。被告:毕乃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守玲,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福诉被告毕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福负担。审 判 长 孙安亮审 判 员 李良杰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