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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恢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段景明诉朝阳市韩朝北五味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景明,朝阳市韩朝北五味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恢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段景明,男,1976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信用合作社家属院。被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韩朝北五味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4)朝县民四合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4)朝县民四合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凤华审 判 员 刘志国代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