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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宋学农与孙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农,孙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梨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宋学农,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四农场子弟校教师。被告:孙广,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站前委*组郭家店地税家属楼***室。原告宋学农诉被告孙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学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学农诉称,宋学农与孙广系亲戚关系,2010年11月份,原被告在一次通话时,被告称他摇下了两台出租车的车号,想卖一台,欲想卖给原告,当时原告说不懂车的事,怕不好管理,被告说他可以帮忙负责管理,在这情形下,原告才同意买车。被告说他的车号每台车的牌照需要花两万元,所以原告于2010年12月11日和2011年1月22日分别汇款10000元,共汇20000元给被告,后又于2011年2月23日向被告汇去购车款60000元,总共汇款是80000元。事后被告不知因何没办成,向原告说了许多困难和理由,原告说既然难办就算了,把汇去的80000元款退回来就行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陆续退了10000元,尚欠70000元没退,后原告经常给被告打电话催要70000元购车款,开始被告还接电话,并在电话里解释车款不能退还的理由,说以后肯定能还上款,让原告放心,到了2012年底,被告就不怎么爱接原告电话了。2013年7月20日,原告专程去了被告居住地,被告称他目前仍给不了款,等他原工作单位把欠他的钱付了就返给原告,并且给原告写了一份80000元的欠条,说他原告退给的10000元算是利息。此后被告仍然不退款,原告经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才于2014年8月份返款20000元,现在还差50000元没返还(不含被告原承诺的10000元利息,其实原告也没要)。综上所述,被告没给原告买到车,理应将原告所汇的款项如数退还,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其不守诚信、不积极主动返款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50000元、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赔���原告在诉讼期间的差旅费。被告孙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宋学农与孙广系亲属关系,2010年11月份,原被告在通电话时,被告称他摇下了两台出租车的车号,想卖给原告一台,并承诺负责帮忙管理出租车,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汇购车款80000元。事后被告告诉原告车没买成。原告要求将购车款退还,被告汇给原告10000元,2013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写了一份80000元的欠条,并说明已经退给原告的10000元算是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8月份返还20000元,其余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原告方的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广与原告宋学农口头约定,原告宋学农委托孙广代购出租车,并代为管理,性质上是孙广接受宋学农委托为宋学农处理委托事务,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合同成立后,宋学农向孙广支付了委托事项所需全部费用80000元,而被告孙广在收取费用后未能完成代购出租车的委托事项,2013年7月20日,给原告出具80000元借据一份,自出具借据时起应认定双方对委托合同已协议解除,并且明确约定了对收取的委托款项负有返还义务,这也是合同未能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后合同义务,被告只返还了30000元,其余50000元未能返还违反了后合同义务,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赔偿原告在诉讼期间的差旅费。就该项请求原告不仅未提供证据,同时该请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广返还原告宋学农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宋学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孙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王抒芳人民陪审员  孙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可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