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肖小文与黄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文,黄荣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204号原告肖小文。被告黄荣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文与被告黄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小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小文负担。审 判 长  冯余芳人民陪审员  胡爱武人民陪审员  金飞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