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少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东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189号原告:东某某,女,藏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靖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