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卢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卢静。被执行人李伟杰。申请执行人卢静与被执行人李伟杰离婚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抚养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7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