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周必林与周必林、罗丙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周必林,罗丙春,罗加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500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负责人:陈道富。委托代理人:林善好。被告:周必林。被告:罗丙春。被告:罗加法。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诉被告周必林、罗丙春、罗加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卢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