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非诉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赵金梁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赵金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吕仲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翟习羊,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来珠,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金梁,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赵金梁非法占有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严重,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