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鞠某某,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邵某甲,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鞠某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鞠某某诉称,2010年正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农历腊月2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邵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原告才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动不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一再忍让,但被告却变本加厉,不思悔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支付经济帮助金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邵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正月份,原告鞠某某与被告邵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农历12月2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3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10月13日,原告鞠某某生育一女,取名邵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发生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纠葛。2015年8月24日,原告鞠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鞠某某与被告邵某甲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产生较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纠纷,双方如摒弃前嫌,互谅互让,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鞠某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鞠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应珍惜组建家庭之不易,以实际行动修复夫妻感情裂痕,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鞠某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夏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