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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莱芜市利群物资有限公司、张务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中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莱芜市利群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务正。被执行人:陈宝娥。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利群物资有限公司、张务正、陈宝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莱中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伟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何 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亓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