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晨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63号原告张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滨溪东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05090829-5。代表人曹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