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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钱国平与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国平,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870号申请执行人钱国平。被执行人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报慈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范娅琴。钱国平与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自本裁决生效之日,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即时支付钱国平拖欠工资16104.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21号仲裁裁决书中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钱国平工资16104.3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薄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