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禄奎与重庆凯美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禄奎,重庆凯美物业服务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301号原告李禄奎,男,193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凯美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80号-80-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书兵,经理。本院在审理李禄奎重庆凯美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禄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禄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禄奎撤回起诉。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凌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