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曾桂珍与仪春芹等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桂珍,仪春芹,仪垂明,仪垂亮,仪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曾桂珍,女,194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惠市岔路口镇程家村小贾家屯3社,被执行人仪春芹,地址岔路口镇毛家大队小南屯15社。被执行人仪垂明,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程家村小贾家屯。被执行人仪垂亮,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程家村小贾家屯。被执行人仪春梅,地址岔路口镇毛家大队小南屯15社。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曾桂珍申请仪春芹、仪垂明、仪垂亮、仪春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066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仪春芹仪垂明仪垂亮仪春梅应支付申请人曾桂珍案款1800.0元。现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