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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谷城县魏家山禽畜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谷城县魏家山禽畜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钟呈银,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部分权利、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谷城县魏家山禽畜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汪庆一,系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谷城县魏家山禽畜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谷城县魏家山禽畜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毓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