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东民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东民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常熟市东民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配套区。法定代表人黄锦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冉辰。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潘建忠。原告常熟市东民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东民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文俊、李冉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东民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常熟市新港镇东张工业园区的房屋(面积240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且被告为此将三台机器(宏源FK6.HY-1加弹机一台、经纬纺机JWF46-1000加弹机两台)留置给原告。协议到期后,双方又约定租赁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欠款协议书》,双方约定:1、被告确认到2014年12月底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474035.65元,水费人民币6536元(1634立方米*4元/立方米),共计人民币480571.65元。2、被告应在2015年2月17日16点30分前向原告还清全部欠款,不得拖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474035.65元,水费人民币6536元,共计人民币480571.65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留置的三台机器(宏源FK6.HY-1加弹机一台、经纬纺机JWF46-1000加弹机两台)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常熟市新港镇东张东江村常熟市东民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出租给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作工厂生产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租金定为人民币每年270400元。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欠款协议书》,双方约定:1、被告确认到2014年12月底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474035.65元,水费人民币6536元(1634立方米*4元/立方米),共计人民币480571.65元。2、被告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向原告还清全部欠款。如无法还偿,则原告享有被告的留置权在原告处的财产。此后,被告未能给付上述所欠租金及水费。另查明,被告现在原告处的财产,包括有宏源FK6.HY-1加弹机一台、经纬纺机JWF46-1000加弹机两台等财产。上述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欠款协议书》一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租赁房屋后,应当依法支付房屋租赁费和水费。现被告尚结欠原告房屋租赁费和水费共计人民币480571.6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474035.65元、水费人民币6536元、共计人民币480571.65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对被告在原告处的财产享有的留置权,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就被告留置的三台机器(宏源FK6.HY-1加弹机一台、经纬纺机JWF46-1000加弹机两台)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东民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人民币474035.65元、水费人民币6536元,共计人民币48057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常熟市东民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上述款项在对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留置的三台机器(宏源FK6.HY-1加弹机一台、经纬纺机JWF46-1000加弹机两台)进行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0元,公告费人民币603元,合计人民币9113元,由被告常熟市纬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蒋君伟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邵雪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