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执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班骏与上海卫涛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庄健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骏,上海卫涛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91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910号申请执行人班骏,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卫涛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诉讼代表人葛涛。被执行人庄健,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班骏与被执行人上海卫涛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庄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等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