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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89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程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建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 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