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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袁朝轮与张文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朝轮,张文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袁朝轮,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文喜(原告之表哥),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湖万家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军武(原告之表哥),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张文亮,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朝轮诉被告张文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朝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袁朝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芮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妍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