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韩自顺与魏龙喜、王秀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韩自顺,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魏龙喜,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秀红,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582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1)博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