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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姚小红与曹国珍、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红,曹国珍,陆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499号原告姚小红,1964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409014524,汉族,住如皋市长江镇蒲港村七组15号。被告曹国珍,女,1963年3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303094343,汉族,住如皋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如皋港)宿舍18号。被告陆建华,男,1963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310224337,汉族,住如皋市长江镇红星花苑南区334幢203、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红与被告曹国珍、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小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小红撤回对被告曹国珍、陆建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