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任良与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良,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749-1号申请执行人:任良,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李卫东,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红,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705260-9。法定代表人:陶亮,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请执行人任良货款140000元。本案执行费2000元,由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142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征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