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乐大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大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848号原告乐大成,盐城华之硕电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大成与被告潘家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康庆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乐大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乐大成负担。审 判 长 陆 娟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施跃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