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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建立、邱彩侠等与佟树言、佟炳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立,邱彩侠,祝琳,佟树言,佟炳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772号原告赵建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耿鲁红,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倩,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彩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耿鲁红,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倩,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祝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耿鲁红,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倩,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树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正春,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娜,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炳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立、邱彩侠、祝琳诉被告佟炳宇、佟树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立、邱彩侠、祝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立、邱彩侠、祝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赵建立、邱彩侠、祝琳。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程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