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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整个家庭对原告冷漠,被告有婚外恋,曾多次将原告赶出家门,自2014年12月居生活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要回陪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属实,被告对原告尚有感情,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原被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因夫妻关系不睦,自2014年9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未提交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虽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提交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及孩子的利益,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共建幸福家庭。综上,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汝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