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学富与朱万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富,朱万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832号原告:张学富。委托代理人:袁建军。被告:朱万贵。原告张学富为与被告朱万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学富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