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X与被申请人陈X、原审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X,陈X,陈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原审被告:陈Xx.再审申请人朱X与被申请人陈X、原审被告陈Xx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葫民终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X申请再审称,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被申请人毫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法官私自修改庭审笔录,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被申请人强调双方解除合同,不是事实更无证据证明,双方于2013年5月3日签订楼房转让协议,约定签订合同一个月内办理更名手续,剩余房款在甲方办理更名时一次性付清,申请人于2013年5月14日办理了更名手续,而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交款义务,构成违约。2013年8月3日立业集团才与锦郊中学签订的商品房补充协议,对于房屋位置进行了具体约定,被申请人看到自己交的定金因自己违约不能全部退回且得知房屋有了补签协议,可能位置与自己签订协议第六项相符合才起诉的,属于恶意诉讼,定金不予返还,而原审未将此事顺序查明,严重背离事实。请求撤销(2014)葫民终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陈X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果位置不是靠连山河前三栋,紧邻金科蓝湾第三个小区,甲方(朱X)无条件退款,并按银行利率退还利息,指交全款”,因该房屋坐落位置不符合协议约定,故被申请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故意违约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并不知道更名到陈X的名下一事,申请人既没找被申请人去更名,也没跟被申请人说过,况且更名时双方都应在场。5月26日我方发现地址变化,让申请人一起到现场确认,申请人不去并承诺地址如果变化按增加的协议内容处理,所以因双方签订的《楼房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合同解除要件,故申请人应当返还被申请人的定金。二审判决后,申请人通过熟人给我方打电话主动执行二审判决,应申请人的要求我方同意少要1000元,现在我不同意该执行和解,要求按原数执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陈Xx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双方原审的当庭陈述,双方的合同已经协商解除,本次复查过程中申请人的陈述与原审时的陈述多有矛盾之处,在申请人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其双方解除合同不是事实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协商解除情形下,收受定金一方应将定金返还对方,虽然复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一份自己员工张思佳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一审笔录改动过,因该证据不属于法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楼房转让协议书》内容及双方所提证据情况,原审判定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定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朱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代理审判员 葛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