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红旗热镀锌厂与武汉亿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64号原告武汉市红旗热镀锌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9号。法定代表人叶桎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亚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亿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江国路A区8号。法定代表人程双喜。原告武汉市红旗热镀锌厂(以下简称红旗热镀锌厂)诉被告武汉亿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珍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葛一红、石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亿隆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旗热镀锌厂的委托代理人魏亚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旗热镀锌厂诉称:我厂为专业热镀锌加工企业。2014年2月8日,我厂与亿隆公司签订《热镀锌加工合同》一份,约定我厂为亿隆公司的环保设备钢构镀锌,单价为1,500元(人民币,下同)/吨,按镀锌后实际过磅重量据实结算,交货地点为我厂内。签订合同后,我厂为亿隆公司累计提供10次镀锌服务,共计73.26吨,则亿隆公司应支付我厂109,890元。2014年2月20日我厂向亿隆公司开具了109,890元的票据要求亿隆公司付款,亿隆公司未支付。经我厂多次催要,亿隆公司一直未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亿隆公司偿还所欠货款109,890元;2、亿隆公司支付延迟付款期间利息损失6,043元(以109,89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月16日);3、全部诉讼费用由亿隆公司承担。被告亿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供方红旗热镀锌厂与需方亿隆公司签订《热镀锌加工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环保设备钢构,单价1,500元/吨,黑件到厂3-5天交货,按镀锌后的实际过磅重量据实结算;交货地点供方厂内;一个月一次,当月结清(每月25日提供当月发票)。合同签订后,红旗热镀锌厂于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18日期间共向亿隆公司交货73.26吨,合计金额109,890元。红旗热镀锌厂于2014年2月20日开具了金额为109,8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亿隆公司未支付加工费,故红旗热镀锌厂诉至本院。审理中,因亿隆公司未到庭,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红旗热镀锌厂提交的《热镀锌加工合同》、《武汉市红旗热镀锌厂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陈述在案佐证。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红旗热镀锌厂与亿隆公司签订的《热镀锌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红旗热镀锌厂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亿隆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红旗热镀锌厂要求亿隆公司支付加工费109,8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合同中约定按月结算,当月结清,但亿隆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加工费,构成违约,故红旗热镀锌厂要求亿隆公司赔偿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应以109,89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亿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亿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红旗热镀锌厂支付加工费109,890元;二、被告武汉亿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红旗热镀锌厂赔偿利息损失(以109,89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19元、公告费3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2,939元,由被告武汉亿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肖珍荣人民陪审员石俊人民陪审员葛一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尹代媛 来源:百度搜索“”